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22 15:17:44  新闻摘自:上海教育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9号)精神,结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一、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考试组织

1、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来源计划。除上述两类情况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来源计划。根据艺术类专业特点,可分文科、理科、文理综合编制来源计划。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文理兼招的艺术类招生院校必须在其艺术类招生简章中明确说明艺术类文科、理科的录取原则。编制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2、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招生院校应在2008年1月20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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